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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提单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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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前几天发的文章,经专家指点,更改错误如下)

2013年5月5日,巴西Receita federal发布 1356规定,修改了巴西进口清关的手续,按照规定,收货人Consignee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即可提货。

此规定给船公司带来法律隐患,无船承运人和货主可以要求船公司在没有出示提单的情况下放货。而且,这个法律与国际商法冲突,而按照国际商法规定,船公司只有收到正本提单时才能放货。

按照商法,提单bill of lading 不仅仅是一份和约,一份货物的收据,还是货权的凭证,因此,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时候放货,会给船公司带来风险,Consignee在没有正本提单时将货提走后,持有提单的人或者公司可以起诉船公司,索要货物。

此规定颁布以后,多家船公司发文反对,拒绝接受这一条款,还要求其旗下的船只和代理拒绝执行巴西Receita Federal的这一规定,表示如果代理等私自物体但放货自己不承担货物风险。

2014年2月7日,Receita federal在收到诸多抗议后,出台新的1443规定,按照规定,如果需要,货主必须出事正本提单以证明货权。

同年圣保罗第22私法法庭22ª Câmara de Direito Privado分析了案件,并得出结论,海运时,货主必须提供正本海运提单,船公司才能放货。

因此,此事是巴西财政部Receita federal搞得乌龙,在不熟悉商法的情况下贸然出台规定,闹出低级的笑话,现今的巴西,和所有其他国家一样,海运提单依然是货权凭证,没有提单,船公司不会放货。